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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西银行招聘考试笔试每日一练:(9月30日)

互联网 | 2021-09-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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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2.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合同相对性。抵押人作为有处分权人,将商铺出租给丙,两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先押后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故丁通过拍卖取得商铺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丙腾退商铺。故D项错误。关键在于丙有无权利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物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故B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D。抵押权无权代理。乙以甲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属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合同,故A项错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错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供于个人使用的,属于个人债务,乙应当自己承担还款义务,故C项错误。甲主张抵押无效,即意味着甲对抵押合同拒绝追认,根据无效抵押合同进行的抵押权设定显然也欠缺基础原因关系,故甲可以请求撤销抵押登记。故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4.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C。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有效质押合同和交付。甲乙之间签订质押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故A项错误。质权是在甲乙之间设立的担保物权,丙不可能取得质权,故B项错误。交付可以为指示交付,即质权人指示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人代为受领交付并占有。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故交付已经完成,甲取得质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5.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C。留置权善意取得占有。甲将借来的自行车交给不知情的丙修理,丙作为承揽合同权利人因修理费对该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甲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因乙通知甲而解除,甲不再基于借用合同而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故甲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丙将自行车返还给乙也无须甲同意。故A项、B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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